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653號
FSEV,112,鳳補,653,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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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653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王自勝

王敬如

王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自勝等間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按請求分割共
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
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以其為債務人王靜龍王敬文之債權人為由,起訴起
訴請求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王靜龍王敬文與被告王自勝王敬如
王美霞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及其上同段60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
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
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價額,
按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王靜龍王敬文之權利範圍1/4計算為準,
而前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1730號特別變賣程序中,本院民
事執行處就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王靜龍王敬文所有系爭土地、系
爭房屋及系爭房屋上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之建物之應有部分,核定
拍賣最低價格合計為449,000元(本院卷第25至26頁),若以每
次酌減拍賣均以減價20%為估算,則第一次拍賣最低價格合計為7
01,563元(計算式:449,000元÷80%÷80%=701,563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1,56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5,
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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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