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531號
FSEV,112,鳳補,531,202310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5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芷婕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
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
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提案研討結果參
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等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就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及其上同段
60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
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債權
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張凱傑應將系爭房地於111
年10月7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以111年寮地字第
049420號收件字號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本院卷第7
至13頁)。而原告陳報至起訴時所欲保全之債權利益為311,142
元(本院卷第55頁),至於上開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其
中土地部分按起訴時之112年公告現值計算、建物部分按起訴時
之112年課稅現值計算,共計2,385,265元,有系爭房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112年8月16日高市稽寮房字
第1129157394號函暨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至56
、第59至65頁)【計算式:(141-22地號土地:面積78.05㎡×25,
300元/㎡×1/1=1,974,665元)+(建物課稅現值:410,600元)=2,
385,265元】,顯高於原告欲保全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1,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