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735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顏裕峰
被 告 陳永裕
陳宋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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