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12年度,722號
FSEV,112,鳳小,722,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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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7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陳妙貞
被 告 康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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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