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368號原 告 朱御璋 訴訟代理人 柯晨晧 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代 表 人 李明峯 訴訟代理人 黃旺順 上列當事人間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 曾 宏 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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