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當舖業法
(行政),簡字,112年度,110號
KSTA,112,簡,110,2023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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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曹竣凱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被抗告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間違反當鋪業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10號行
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
,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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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