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66號
原 告 利昌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菁
被 告 歐秀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秀貞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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