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146號
KSEV,112,雄補,2146,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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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46號
原 告 余宛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翰陳珮琪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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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