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紹賢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陳玉娘發支付命令,惟債
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