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098號
KSEV,112,雄補,2098,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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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合進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芽有機農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核發112年
度司促字第1519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8月31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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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淨芽有機農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進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