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092號
KSEV,112,雄補,209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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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9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娘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8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6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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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