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陳素卿
被 告 自立一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自立一信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