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49號
原 告 李章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3,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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