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林承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冠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