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451號
KSEV,112,雄簡,451,202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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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吳定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珮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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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