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林昌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 2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 37至49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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