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656號
KSEV,112,雄簡,1656,2023102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56號
原 告 黃毓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