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591號
KSEV,112,雄簡,1591,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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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葉勝雄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被 告 戴榕萱
黃駿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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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