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139號
KSEV,112,雄簡,139,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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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9號
原 告 任湘茹
任克智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旨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
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被告
提出連帶保證人徵信光碟及譯文具狀表意見,如有爭執,請具體
說明爭執內容為何,繕本並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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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