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2年度,2071號
KSEV,112,雄小,2071,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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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鄭宇辰
被 告 王宏仁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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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