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蕭瑋葶
翁翊哲
被 告 王宥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2萬0,640元 16% 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762元 16% 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717元 16% 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