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雄司補字第9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科澄即陳重亦為意思表示之公示 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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