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閻建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玉麒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2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