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原簡字,112年度,10號
KSEV,112,雄原簡,10,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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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原簡字第10號
原 告 黃世恩



被 告 柯千



林品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
),本院於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 年10 月27日言詞辯論時變更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 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 本院卷第23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 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甲○○與少年張○浚(經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於000年0月間參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咖啡哥」之人所屬詐欺集團,由被告甲○○擔任收簿 手,負責向他人收購金融帳戶,指示帳戶所有人前來飯店交 付帳戶資料,並協助在帳戶使用期間看管女性帳戶所有人; 被告乙○○、少年張○浚則負責擔任監管人員,負責向前來飯



店之帳戶所有人收受帳戶資料,帶帳戶所有人辦理帳戶約定 轉帳,並在帳戶使用期間看管帳戶所有人等工作。詐欺集團 成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可在愛馬仕娛樂城網站下注 ,保證獲得彩金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0日至 同年月21日共匯款195,000元至詐騙集團人員指定帳戶,詐 欺集團成員再轉匯至不詳帳戶並提領一空。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21萬元(包含律師費及交通費等),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 後一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均辯稱:伊目前無力負擔賠償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項、第2 項及第203 條亦分別 規定甚明。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遭詐騙匯款事實,業據本院以111年度原金 訴字第30 號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罪在案 ,請原告提出其遭騙之金流為證,復有兩造於前揭刑事案件 中所為之陳述可參,此均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無訛 ,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應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返還19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名被告翌 日起即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㈢被告雖以其無力負擔置辯,惟被告所辯並非法律上之免責事 由,所辯自無可採。原告雖主張被告另應賠償車馬費及律師 費。惟車馬費及律師費係訴訟支出之成本,非因被告詐欺行 為所致必然之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馬費、律師費, 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毋庸繳納 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加其他訴訟費用,自無 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六、另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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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