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12年度,577號
FYEV,112,豐司調,577,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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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司調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鄭素璧


相 對 人 鄭素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權 法院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消費借貸款。惟相對人 之住所地係位於於南投縣,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乙紙在卷 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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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