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2年度,522號
FYEM,112,豐簡,52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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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練中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2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練中亮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條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然修正結果係將修正前之罰金數 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尚非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 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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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