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豐易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坤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23828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2年度豐簡字第362號),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 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 事 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