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希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瑚
訴訟代理人 黃明進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鄭建榮
兼
訴訟代理人 程佳誼
被 告 張茂成
兼
訴訟代理人 張慈軒
被 告 吳秀玫
洪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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