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彭仲閔
被 告 李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1
2年度重小字第226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