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2年度,339號
HLEV,112,花補,339,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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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39號
原 告 段天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愷言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
112年8月3日成立之調解(收件編號0760號),該調解內容所涉及
者既為原告對於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如
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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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