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徐紹綸
訴訟代理人 羅國榮律師(法扶律師)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
被 告 林期能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尚有下列問題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被告於 112年11月17日具狀補正下列問題,繕本逕送原告。 ㈠本件被告對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屋主鍾火全(大房東)已同意於 其與被告(二房東)之租約屆滿後,將系爭房屋續租予原告, 原告無庸將系爭房屋內之物品取走乙節,是否爭執? ㈡本件兩造租約屆滿日期為111年7月26日,被告與鍾火全之租 約屆滿日期為同年8月31日,則於此1個多月期間,被告就系 爭房屋有何特殊使用之必要,而在原告為上揭主張及請求下 ,仍有將被告物品清空之必要?
㈢被告主張已將系爭房屋內之物品交由清潔公司清除(見卷第15 5頁第三點),該清潔公司名稱、連絡方式為何?二、原告應於112年12月1日前,就被告上揭補正或答辯內容具狀 表示意見,並陳報有無調查證據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