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2年度,438號
HLEV,112,花小,438,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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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4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華慧德
被 告 陳佳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111元,及自民國(下同)11 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並自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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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