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馬陳拍綢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
被 告 黃吳雲嬌
黃慶忠
黃慶明
黃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以112年度家補字第322號裁定命 其遵期補繳。茲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1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然原告迄未繳費,亦經核閱本院 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甚明。揆上說明,原告提起 本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