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6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
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被繼承人王玉蘭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
所載,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3分之1,並應自遺產中先返還被告
甲○○代墊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126,000元、遺產稅648,158元及
原告代墊之繼承費用、訴訟費用、遺產債務共463,223元等合計1
,237,381元,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
7,375,648元【計算式:原告代墊之費用463,223元+[(遺產總額
21,974,655元-甲○○代墊之喪葬費126,000元-遺產稅648,158元-
被告代墊之繼承費用、訴訟費用、遺產債務共463,223元)×原告
應繼分1/3]=7,375,64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75,
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月珍
附表:被繼承人王玉蘭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6.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1,632,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374,0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9.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254,280元 4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權利範圍:全部) 45,100元 5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79,500元 6 高雄師大郵局 96,713元 7 高雄師大郵局 3元 8 板信商業銀行 962元 9 玉山商業銀行 27元 1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68,781元 11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11,745元 12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 4,606元 13 臺灣銀行前金分行 138元 14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存款3.2美元 89元 15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存款0.71歐元 23元 16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存款 108,680元 17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 1,800,000元 18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存款0.16美元 4元 19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存款7,946.62人民幣 34,019元 20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451,343.43人民幣 1,932,201元 21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存款0.89南非幣 2元 22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存款5,231.39人民幣 22,395元 23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活期存款 56,210元 24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121,000人民幣 518,001元 25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定期存款 1,540,000元 26 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活期存款 97,611元 27 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活期存款 178,326元 28 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定期存款 2,200,000元 29 中鋼股份1,520股 53,504元 30 第一銅股份580股 34,452元 31 南港股份2,000股 80,100元 32 萬海股份20,341股 4,169,905元 33 中鋼股份300股 10,560元 34 長榮股份37股 4,680元 35 長榮股份233股 29,474元 36 南山人壽保險(Z000000000) 1,388,567元 37 臺銀人壽保險(UL00000000) 330,000元 38 第一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保管箱(保管箱號碼:第1880號) 554,925元 39 長榮現金股利 7,072元 40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租金債權 756,000元 合計:21,974,655元 說明:上述編號1至38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編號39至40價額依原告主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