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58號
KSDV,112,除,25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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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訴訟代理人 唐宗弘
呂理吉
曾飛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 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本院於 112年4月12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2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 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9月13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天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陳鴻銘負責人:陳茂基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000000000 664元 112年1月31日 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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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