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39號
KSDV,112,除,239,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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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晉茂彩色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恩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4月25日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 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既於112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 利,聲請人聲請就系爭支票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 考 001 尚義宏有限公司 晉茂彩色紙品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 160,650元 112年3月10日 B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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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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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義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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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