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29號
KSDV,112,除,229,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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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楊繡禎(即楊劉富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2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3月2 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3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 第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 年3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 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 數 股 數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5S00006 股票 1 6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00000000 股票 1 8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P00020 股票 1 9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00000000 股票 1 4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71C-27Q00008 股票 1 8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71C-00000000 股票 1 7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1C-00000000 股票 1 5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00213 股票 1 5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00211 股票 1 5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00253 股票 1 5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00256 股票 1 5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03372 股票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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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