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33號
KSDV,112,訴,333,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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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禎祥
林嘉榮
被 告 梁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633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年7月10日起受雇於原告擔任襄理 一職,職務內容包含代原告交付薪資、獎金予派駐在各管理 大樓之職員、給付相關贊助或業務費用予管理大樓、向管理 大樓收取應繳回原告之費用、代所管理之大樓彙整管理費後 存入銀行帳戶等。詎其竟基於業務侵占之故意,自109年6月 12日起至110年9月14日止,利用職務之便,接連將其所持有 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69萬9514 元侵占入己,致原告損失69萬9514元。為此依侵權行為、不 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擇一請求為原告勝訴之判 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9萬95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新進人員履歷表、被告案發 後簽立之自白書、被告挪用公款明細、原告公司簽呈單、請 款單、廠商付款簽收單、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各項收入 日報表、領據等件為證(見高雄地檢110年度他字第8087號 卷第87-88、9頁、高雄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14號卷第39至 41、43-79、83-85頁、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4號卷第111-11 7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3號卷第57、55頁),經本院核 對無訛,並有證人即原告公司之特別助理陳泓志於被告被訴 業務侵占之刑案一審證述可佐(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4號 卷第74-83頁),又被告於該刑案一審審理中已坦承上開業 務侵占事實(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4號卷第88、90頁),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 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將其職務上持有之款項,故意 侵占入己,導致原告損失69萬9514元,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69萬9514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法院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本院既認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為有理由,則原告主張依其他請求權基礎請求 部分,即毋庸審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69萬95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1日(送 達證書見111年度附民字第633號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本判 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23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 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69萬95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侵占之款項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原告預定發給員工之110年7月份薪資 23萬9885元 2 被告所收取應繳回原告之摩天高雄大樓之押標金 10萬元 3 原告提供藝術城堡大樓之贊助金 5,000元 4 原告預定給付寶成世紀大樓清潔員之110年6至7月份薪資 2萬8953元 5 原告預定給付予美麗皇家清潔工(胡家琪)之110年7月份薪資 2萬3283元 6 原告預定退還給郡都CITY大樓之6月份服務費溢繳款 1萬9432元 7 原告預定支付予時尚海洋大樓之110年度中元普渡贊助金 1,500元 8 原告預定給付予員工即派駐摩天高雄大樓之主任陳俊翰之109年11月份薪資 3萬7331元 9 原告預定給付予員工即派駐傳世經典大樓之保全員吳秉歷之110年6月份薪資 2萬1176元 10 原告預定給付予員工方奕紘之特休未休獎金 8,400元 11 原告預定給付予邱玉秀之介紹獎金(110年8月份) 3,600元 12 應繳回原告之民生山水大樓110年8月份之管理費 7萬2,530元 13 原告預定給付予湖邦花園大樓110年7月份半天員工(陳立銘高鶴倫)薪資 8,052元 14 被告以填載「戀戀LITY鄭信宗代班費用」、「戀戀Life蒲新聰代班費用」、「戀戀Life臧文敏代班費用」之不實請款單,請領原告預定給付予戀戀LIFE保全蘇郁涵之110年6至8月份薪資 17,280元 15 原告預定給付予王文清之建國新城110年度續約獎金 5,000元 16 原告預定給付予建國新城大樓清潔工劉沈玉英之住院慰問金 1,200元 17 原告預定給付予方為俊110年5月份就東方麒麟大樓續約獎金 2,500元 18 原告預定給付予宋瑞安之110年6月份代班費 5,732元 19 被告所收取應繳回原告之110年8月份亞洲聯合中心大樓代印費用 1,000元 20 原告預定給付予居心地大樓保全邱俊華之110年7月12日代班費用 1,440元 21 被告以填載內容為「U-LINE大樓代班費用被告12小時、王志偉12小時、劉建榮36小時、王建智12小時」之不實請款單,向原告請領原告預定給付予員工張辰語之109年10月份代班費用。 4,320元 22 原告預定給付給戀戀LIFE大樓主任張治健之續約獎金 2,500元 23 被告應代美麗皇家社區存入銀行帳戶之抽車位保證金及管理費(後由原告賠償美麗皇家社區) 8萬9400元 合計 69萬9,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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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