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41號
KSDV,112,訴,1041,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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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卉安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羽杉(原名鄭依淑

被 告 黃耀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2萬3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4萬1,000元或同額之102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卉安有限公司(下稱卉安公司)分別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鄭羽杉(原名鄭依淑)、黃耀楠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 款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 所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清償或到期未能兌現,或於授信期間 內財務、財產或經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者,債務即視為 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卉安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且其支票帳戶經票據交換所於112 年5月5日通報拒絕往來,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 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以102年度甲類第三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 保證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 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併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一:
編號 原借金額 (新臺幣)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 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 1 370萬3,000元 112年3月29日 ㈠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9日止。 ㈡自112年3月29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834機動調整計算(於借款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後借款全數清償前,適用利率不得低於週年百分之2.5)。 112年5月29日 2 129萬7,000元 112年4月6日 ㈠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6日起至112年9月6日止。 ㈡自112年4月6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834機動調整計算(於借款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後借款全數清償前,適用利率不得低於週年百分之2.5)。 112年6月6日 3 55萬元 112年4月14日 ㈠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14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 ㈡自112年4月14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75機動調整計算。 112年6月14日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原借金額 (新臺幣) 1 74萬600元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70萬3,000元 2 296萬2,400元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7計算之利息。 3 25萬9,400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29萬7,000元 4 103萬7,600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7計算之利息。 5 7萬8,054元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5萬元 6 44萬2,308元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 合計 552萬362元 5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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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卉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