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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3號
KSDV,112,訴,103,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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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方一珊

惠怡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七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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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