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5號
KSDV,112,補,685,2023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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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耀陞
訴訟代理人 王晶君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裕敏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民國112年9月28日112年度補字第6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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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