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47號
KSDV,112,補,1247,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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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蔣昌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璋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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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