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胡慈芳
原告與被告邱嬿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
提出起訴狀所載之附件及證物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