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90號
KSDV,112,補,1190,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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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莊曜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南區分署即王建智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
司促字第118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7,05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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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