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99號
KSDV,112,消債清,99,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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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南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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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南凱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聲請前置協商成 立,惟仍不得已毀諾。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 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 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 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銀 行請求前置協商成立,聲請人應自民國111年8月起,分180 期,利率3.5%,每月清償15,013元,惟聲請人僅繳納8期即 於112年4月起未依約繳款而毀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 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268號裁定、協議書(卷第41至45頁) 、花旗銀行陳報狀(卷第153至165頁)可參。惟聲請人自稱 於毀諾時係無收入、未投保勞保,由母親每月資助約20,000 元,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補正狀(卷第39、 459頁)足稽。是以聲請人斯時之收入情形,扣除以112年度 高雄市每人每月支出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之 必要生活費用後(詳後述),已難負擔每月15,013元之還款 金額,堪認聲請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原協 商條件。並於112年5月24日聲請清算。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




 1.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22,878元、151,1 38元,名下有普通重型機車1輛(原有2013年出廠AUDI車輛1 部,聲請人稱已於112年6月9日遭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取走)、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高雄三信)社股50 股,股金5,000元。
 2.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14,597元(前於112年6月20日理賠6,8 76元)、安聯人壽預估保單帳戶價值(非解約金)36,824元、 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8,724元(另有三張保單之要保人原為 聲請人,於109年2月20日變更為子王彥翔,則三張保單解約 金631,100元是否應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留待清算程序再 為處理,附此敘明);至保誠人壽保單無保價金。聲請人稱1 11年1月14日曾向國泰人壽質借134,225元、111年4月6日向 新光人壽質借35,000元,係用以清償債務(卷第195頁)。  3.聲請人自陳110年5月至12月間有高雄三信營利所得100元、 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園公司)直銷所得288元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多美公司)直銷所得1,852元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薪資所得23 ,902元、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直銷所 得1,641元;110年6月16日有車險佣金5,944元(卷第379頁) ;110年6月4日領有行政院疫情紓困補助30,000元。  4.111年間之收入則有高雄三信營利所得100元、將來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200元;崑鈦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 崑鈦公司)薪資38,695元(卷第207頁)、111年4月7日有擔任 永慶房屋仲介之獎金14,173元(卷第193頁);111年度領有東 森公司直銷獎金8,221元、領有康健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康健公司)直銷收入1,979元。
 5.自111年4月25日至111年7月26日在尚喜企業有限公司(下稱 尚喜公司)擔任技術員,經尚喜公司陳報於111年4月至7月薪 資共67,588元;111年11月22日至112年2月28日在高九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九公司)工作,據高九公司陳報於111 年11月至112年3月薪資共93,195元。  6.自112年7月18日加入UBER,擔任司機,7月31日薪資10,961 元、8月薪資共63,154元、9月7日薪資10,167元,自稱每月 工作支出成本包含租車費14,000元、乘客險200元、油錢12, 000元,合計26,200元(卷第487頁)。  7.據東森公司陳報於110年12月30日入會成為傳銷商,自111月 1月至6月獎金共7,398元及未發獎金22元;康健公司陳報於1 10年12月至111年1月共給付97,074元  8.聲請人稱因罹患感染性腸炎及潰瘍性大腸炎導致貧血、常跑 廁所及體力不佳,故無法正常工作,自110年5月起(除111年



4月至7月、112年1月至2月外)迄今之每月生活費若有不足, 均由母親王陳雪蓬每月資助1至2萬元不等;自112年8月起即 未受母親資助(卷第485頁)。
9.上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3至35、461頁)、行照(卷第417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7至19頁)、收入及支出說明 書(卷第199頁)、債權人清冊(卷第507至509頁)、戶籍謄 本(卷第41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7 至3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403至411頁)、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 25至30頁)、信用報告(卷第211至226頁)、社會補助查詢 表(卷第10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05頁)、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49頁)、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函(卷第109頁)、健保個人投退保資料(卷第209頁 )、存簿(卷第227至401、489至493頁)、東森公司函(卷 第183至185頁)、康健公司回覆(卷第151頁)、尚喜公司回覆 (卷第171頁)、高九公司回覆(卷第173頁)、和泰公司函(卷 第179頁)、崑鈦公司回覆(卷第145頁)、艾多美公司函(卷第 107頁)、康園公司函(卷第147頁)、高雄三信函(卷第187頁) 、聲請人補正狀(卷第191至197、457至459、485頁)、診 斷證明書(卷第201至203頁)、資助證明書(卷第205頁)、收 入切結書(卷第207頁)、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函(卷第483頁)、自112年7月18日起之收入及工 作支出說明書、淨車資明細、與UBER公司LINE對話紀錄(卷 第487至495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11至 143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75至177頁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67至169頁)、國 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467至473頁)可憑。 10.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等情況,認以其於112年 8月擔任UBER司機之當月淨收入36,954元(計算式:63,154-2 6,200=36,954)核算其目前償債能力,較為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110年5月1日至12 月31日每月支出16,009元、111年1月1日起迄今每月17,303 元(有房屋租金5,700元,卷第199頁),並提出租賃契約(卷 第413至414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 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 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 ,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未逾此範圍,尚可採計。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月收入36,95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303



元後,尚餘19,65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4,409,108 元(卷第463至465、157頁),扣除國泰、新光人壽之保單 解約金、安聯人壽之預估保單帳戶價值共70,145元後,以上 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8年【計算式:(4,409,10 8-70,145)÷19,651÷12=18】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 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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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