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63號
KSDV,112,消債清,63,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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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周一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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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洪千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 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 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蓋債務人於法院 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 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 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 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 ,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 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 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 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號(該 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3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 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 卷宗核閱無訛。 
 ㈡聲請人於109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369元



、382元、285元,名下有2017年出廠重機車1部(排汽量155 CC)、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股票69 0股,並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 單解約金326元(已扣保費自動墊繳本息163,063元)等情, 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 第21至25頁)、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清卷第285頁)、陽信銀行函(清卷第165至167頁)、南山 人壽函(清卷第317至323頁)等在卷可憑。 ㈢聲請人於聲請時自陳於自立二路75號1樓老正興食堂任市場採 購搬運工作,時薪200元,每日工作3小時,全年無休,每月 收入18,000元,並提出在職證明書(調卷第41頁)為憑。嗣 稱原本在該址經營且未設立登記之金牌蔥油餅店任採購及店 員,該店王老闆因年紀大退休,詢問聲請人接手意願,聲請 人父親允諾出資,惟交由聲請人次子乙○○接手為負責人,並 於111年10月27日以老正興食堂為名,辦理設立登記,仍繼 續雇傭聲請人任採購人員,並提出乙○○於112年1月接受中嘉 寬頻大港HOW玩誌採訪擷取畫面(清卷第189頁)、收入切結 書(清卷第187頁)為證。
 ㈣惟查,聲請人為鹽埕區老正興股東丙○○之子,綽號「可樂哥 」,其於109年11月23日、111年3月7日接受部落客訪問,表 示與祥鈺樓王師傅聯手於自立二路打造店面,店面招牌各為 「老正興可樂哥苓雅區中山二路332號」、「金牌蔥油餅祥鈺樓王師傅」,嗣王師傅離職,自立二路店由聲請人繼 續經營,店面招牌改為「老正興金牌蔥油餅」,王師傅則 自行至中華五路開設店面,且三立新聞台智富食代、東森新 聞台、非凡新聞台非凡探索曾分別於111年9月、10月、11 2年6月間至該店採訪,均由聲請人以老闆身份受訪、與主持 人合照,並就該店之招牌蔥油餅蘿蔔絲餅等之用料、製作 過程、為何開設該店之歷程侃侃而談,而該店之FACEBOOK粉 絲專頁(名稱為金牌蔥油餅正宗正興)中,111年12月11 日、112年6月25日貼文徵求員工、學徒之聯絡電話亦均係聲 請人之手機號碼,112年1月1日貼文稱第四台來訪,交給小 孩子來處理,讓他們開始來學習,圖片即乙○○接受中嘉寬頻 大港HOW玩誌採訪之側拍,有新聞暨網頁擷取畫面可稽(清 卷第43至54頁、第245至259頁、第386至405頁)。聲請人固 於本院調查程序稱:一開始係伊與王師傅合作在自立二路開 設攤位,惟實際係王師傅自己經營,伊僅替乙○○投資,投資 之5萬元亦係乙○○支付,嗣因王師傅長期對女生員工性騷擾 ,伊就表示不願繼續跟王師傅合作,本來想把自立二路攤位 盤予王師傅,但他不願意,故該攤位休息了一陣子,後來乙



○○建議不如自己以老正興名義繼續經營,而接受採訪時,周 宗銓亦有接受採訪,只是要呈現一代傳一代的效果,亦係節 目製作時之要求,因周宗銓太年輕,不像老店繼承者,且因 乙○○常不接手機,聲請人須幫乙○○過濾應徵人員,雖會建議 錄取何人,但不一定完全採納等語。惟觀諸部落客之採訪文 ,王師傅離開後,該店並未休息,於設立登記前之111年3月 仍有接受部落客之採訪,況聲請人既能以自己名義接受採訪 ,並能自行決定是否繼續與王師傅合作,亦能過濾應徵人員 ,難認聲請人未參與經營,僅係市場採購員工。再者,乙○○ (89年1月生)如係老正興食堂之經營者,除中嘉寬頻以外 之電視台採訪,應有其身影入鏡,且應無瑕再為兼職,惟乙 ○○自始至終均未於三立、東森非凡新聞台之畫面出現,僅 有聲請人與其他員工之身影入鏡,且乙○○於109年度至110年 度申報老正興可樂哥餐館營利、薪資所得、111年度則申報 威秀城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均與老正興食堂無涉,亦難 採認老正興食堂僅由乙○○單獨經營。
 ㈤次查,老正興可樂哥餐館原名亞米脆皮烤鴨,104年7月16日 設立,由聲請人女友孫靜秋即甲○○任負責人,設立址為高雄 市○○區○○街00號,106年5月23日變更設立址為苓雅區中山二 路332號,並更名為老正興可樂哥餐館,107年1月29日變更 負責人為乙○○(時年18歲),再於110年11月24日改由李松 梅任負責人,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可證(清卷第141 至147頁)。而東森旅遊雲曾於105年12月10日貼文稱可樂哥 用自己綽號當店名,重新想把老正興招牌擦亮,原在北高雄 ,由於店面較小,加上外送客人多在南高雄居多,又再搬到 中山二路現址,聯絡電話為聲請人之手機號碼,嗣108年10 月3日、110年3月接受部落客、南方聲活採訪,亦稱聲請人 為第二代老正興烤鴨老店老闆,綽號可樂哥,在中山二路33 2號以自己綽號命名,外送專線為聲請人之手機號碼,三立 新聞台亦於111年1月18日採訪老正興可樂哥餐館,聲請人以 餐廳業者之身分受訪,且109年9月4日三立新聞94要賺錢節 目中,聲請人亦指控他人以老正興為名之餐館與其開設之老 正興可樂哥餐館混淆,好像聲請人自己是冒牌貨云云,有新 聞暨網頁擷取畫面可稽(清卷第29至41頁、第55至57頁、第 358至373頁)。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僅稱採訪內容係為達 到老店是三代傳承宣傳效果。然採訪內容自始至終均未提及 乙○○,亦未拍攝其身影,且觀諸老正興可樂哥餐館設立址遷 移過程,與聲請人接受採訪時所稱相同,且外送專線為聲請 人手機號碼亦應係由聲請人告知採訪者,再觀諸自立二路蔥 油餅店面與王師傅合作時,招牌亦有「老正興可樂哥苓雅區



中山二路332號」等字樣,足認聲請人與老正興可樂哥餐館 間之關係匪淺,惟聲請人卻始終未提及老正興可樂哥餐館, 亦未提及其於該店之角色、工作及收入,反而一再陳稱僅擔 任老正興食堂之市場採購搬運工作,時薪僅200元,每日工 作3小時,每月收入僅18,000元云云,顯有隱匿財產及陳述 不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未能詳實向本院陳報其財產收入狀況,使 法院無從知悉聲請人實際經濟狀況而為斟酌。而法院衡量是 否准許清算,須賴聲請人誠實陳報其實際生活收支狀況,始 得酌定清算程序是否適宜、公平,然綜觀上開情節,聲請人 並未據實陳述其收入財產狀況,堪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82 條所定之情事,依前揭說明,其清算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1 項、第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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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