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8號
KSDV,112,消債更,68,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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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耀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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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準此,如債務人尚能清償債 務或無不能清償之虞,即不得依消債條例之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其債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 調解但不成立,因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 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據其在本院調查程序後重新提出 新增列民間債權人黃金蓮張智宗各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之無擔保債務後(與112年10月18日調查程序所稱是配 偶積欠黃金蓮820,000元乙情不符),合計4,159,163元(永 豐銀行部分僅列計信用卡債務204,001元,未計入有擔保債 權之3,561,001元)等情,有債權人清冊(更卷二第293至297 頁)在卷可憑。
 ㈡而債務人名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房地(下 稱系爭房地),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參(更卷一第165至 175頁),經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估不動產扣除預估 增值稅之價值達7,636,567元;法拍市場行情扣除預估增值 稅仍有6,376,567元,此有其回函暨不動產鑑價報告書、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單、透明房訊法拍資料查詢單 等在卷可稽(更卷二第251至275頁)。扣除房貸餘額3,356,74 9元(更卷二第43、199頁),以最有利於債務人計算之方式, 系爭房地價值仍有3,019,818元(6,376,567-3,356,749=3,0 19,818)。至債務人稱系爭房地價值沒那麼高,隔壁房子賣 了10年都賣不出去云云(更卷二第285、289頁),並未舉證以 實其說,並非可採。
 ㈢另其有保單解約金1,207元、2,243元、773元,合計4,223元



,此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更卷一第511至513 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更卷一第501至507頁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回 函(更卷一第641頁)等在卷可佐。則其無擔保債務金額為4,1 59,163元,扣除系爭房地價值3,019,818元、保單解約金4,2 23元,僅剩無擔保債務1,135,122元。  ㈣而聲請人每月領有退撫給與31,665元及退休金20,285元,合 計51,950元,亦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回函( 更卷一第47至51頁)、存簿及內頁交易明細(更卷一第115頁) 可查。其個人必要生活費部分,雖主張每月支出26,408元( 更卷一第71頁)。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 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 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 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 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 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 育等,已涵蓋債務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債務人必 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已足,逾 此範圍難認必要。
 ㈤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謂其扶養成年子女林○均, 每月支出9,000元,而其子女88年11月生,現年23歲,仍在 臺中市就讀科技大學,預計明年113年6月畢業,此有戶籍謄 本(更卷一第633頁)、就學貸款資料(更卷一第117至121頁) 為證,又子女在外租屋,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給付證 明在卷可考(更卷一第123至163頁),並在外打工,年收入50 ,000元,平均月收入4,167元,亦經債務人陳述明確(更卷二 第37頁),雖有車貸,但債務人自身債務仍未清償,更無清 償兒子車貸之義務,因此其扶養兒子之必要生活費用,仍應 以112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472元之1.2倍18,5 66元計算,再扣除平均每月打工收入4,167元,由債務人與 配偶分擔,債務人應負擔7,200元【計算式:(18,566-4,16 7)÷2=7,200】,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㈥至債務人於調查程序改稱其兒子已經沒在打工云云(更卷二第 288頁),因未提出證據(例如離職證明書及兒子切結書), 並非可採。何況其子至今年11月已24歲,明年即可大學畢業 投入職場工作,亦難認債務人之後有持續扶養成年子女之必 要。
㈦綜上,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51,95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



7,303元、子女扶養費7,200元後,剩餘27,447元,而其積欠 無擔保債務扣除名下房地、保單解約金後,約1,135,122元 ,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僅須約4年【計算式:(1,135,122 元÷27,447÷12≒3.4】即能清償完畢。況聲請人所領退撫及退 休金乃屬固定金流,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 利益之保障,故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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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