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龔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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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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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機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
系爭機車)遭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
司)聲請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02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9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嗣經本院以1
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3號受理,於112年9月20日調解不成
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025號強制
執行程序已於112年8月9日就系爭機車拍定予第三人並於112
年8月17日將案款發給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因此並無保全
處分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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