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12年度,29號
KSDV,112,消債全,29,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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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龔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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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機車1輛(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 系爭機車)遭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行銷公 司)聲請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本 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025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9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嗣經本院以1 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23號受理,於112年9月20日調解不成 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惟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025號強制 執行程序已於112年8月9日就系爭機車拍定予第三人並於112 年8月17日將案款發給債權人新光行銷公司,因此並無保全 處分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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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