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03號
反訴原告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慶承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包喬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元昶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8,96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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