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2538號
KSDV,112,司票,12538,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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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538號
聲 請 人 魏忠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艷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艷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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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